「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段宜康
段宜康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海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洋生態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五、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 六、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七、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海域及海岸之安全。 九、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維護。 十、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 十一、其他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 海巡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犯罪、安全及海洋生態破壞之調查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八條 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 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關於海巡署的軍職人員,建議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為軍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因設有單一軍職職缺,依現行法規定,非屬編制表所列官稱、職等員額,為符實際需求及任務之需要,明定前揭機關(構)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並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