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邱文彥
邱文彥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提升我國國民暸解與愛護海洋之意識,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海洋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務;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及海洋生態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強化未來本會之諮詢機制,明文落實本會委員之組成包括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副首長之參與,明訂本會置委員之人數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規定。 三、為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決策參與的環境,因此本委員會之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有關海洋政策及海洋與海岸開發計劃,需經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明訂委員會運作機制,落實海洋事務管理及本會之運作機制與審議事務。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六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七條 本會設海洋產業署,規劃、推動及協調航運、船舶建造、港口管理、漁業、海洋觀光休閒運動與海洋資源開發等事項。 本會設立海洋產業署,納入交通部港務局、交通部航政司、船舶聯合設計中心、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關單位,以整合海洋產業事務,加強國家海洋發展競爭力。
第八條 本會設海洋保育署,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等事項。 為有效保育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統一事權,本會下設海洋保育署,納入環保署海洋污染防治科、漁業署海洋保育科、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海洋生物相關保育單位,以期有效制定、落實海洋生態保育政策。
第九條 本會設海洋研究中心,規劃與執行海洋文化與教育、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及海洋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合作事項。 設海洋研究中心,以有效整合全國的海洋研究資源,建議納入氣象局海象測報中心、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交通部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水產試驗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等相關海洋研究單位。
第十條 本會設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公務人力之海洋專業培訓與進修事項。 海洋知識與事務具相當之專業與時代性,故應設立專責之海洋人力培訓機構,強化我國海洋人力資源。
第十一條 本會設海洋資訊中心:規劃、製作與出版海洋相關領域著作、影像、影音等有助於提升推廣國民了解與保護海洋之意識者。 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國家,為使國民了解海洋、愛護海洋,故設立海洋資訊中心,強化海洋永續知識與資訊之公開與布達。
第十二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由於目前海巡署約有六成人員為軍職,建議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四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確實落實海洋事務統籌之委員會成立目標。
第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