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提升我國國民暸解與愛護海洋之意識,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海洋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九、海洋知識資訊出版之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海洋統合事務、海域安全及海洋生態保育事項。 |
本會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務;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派聘,其中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及海洋生態保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強化未來本會之諮詢機制,明文落實本會委員之組成包括海洋事務專家、學者、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副首長之參與,明訂本會置委員之人數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規定。
三、為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決策參與的環境,因此本委員會之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有關海洋政策及海洋與海岸開發計劃,需經委員會會議議決之。 |
明訂委員會運作機制,落實海洋事務管理及本會之運作機制與審議事務。 |
|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六條 本會設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
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 第七條 本會設海洋產業署,規劃、推動及協調航運、船舶建造、港口管理、漁業、海洋觀光休閒運動與海洋資源開發等事項。 |
本會設立海洋產業署,納入交通部港務局、交通部航政司、船舶聯合設計中心、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關單位,以整合海洋產業事務,加強國家海洋發展競爭力。 |
| 第八條 本會設海洋保育署,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等事項。 |
為有效保育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統一事權,本會下設海洋保育署,納入環保署海洋污染防治科、漁業署海洋保育科、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海洋生物相關保育單位,以期有效制定、落實海洋生態保育政策。 |
| 第九條 本會設海洋研究中心,規劃與執行海洋文化與教育、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及海洋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與國際合作事項。 |
設海洋研究中心,以有效整合全國的海洋研究資源,建議納入氣象局海象測報中心、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交通部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水產試驗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等相關海洋研究單位。 |
| 第十條 本會設海洋人力發展中心,統合規劃、推動及協調公務人力之海洋專業培訓與進修事項。 |
海洋知識與事務具相當之專業與時代性,故應設立專責之海洋人力培訓機構,強化我國海洋人力資源。 |
| 第十一條 本會設海洋資訊中心:規劃、製作與出版海洋相關領域著作、影像、影音等有助於提升推廣國民了解與保護海洋之意識者。 |
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國家,為使國民了解海洋、愛護海洋,故設立海洋資訊中心,強化海洋永續知識與資訊之公開與布達。 |
| 第十二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 第十三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由於目前海巡署約有六成人員為軍職,建議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
| 第十四條 本會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確實落實海洋事務統籌之委員會成立目標。 |
| 第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