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徐耀昌
徐耀昌
呂學樟
呂學樟
謝國樑
謝國樑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丁守中
丁守中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正二
林正二
蔣乃辛
蔣乃辛
李鴻鈞
李鴻鈞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本法第七十七條假釋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換言之,審核准駁權限在法務部。且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一條報請假釋時,應附受刑人受輔導,或治療及確有懺悔情形紀錄,若沒有通過是不會被提報假釋。對性侵犯假釋審核除累進處遇要在二級以上,受治療情形必須經評估小組通過不是再犯高危險群,才有機會獲假釋審查。 但事實上,行為人縱使接受治療、輔導,但外在只能界有客觀事實予以判斷是否達假釋標準,行為人直主觀之想法還是難斷,更無法保證可以百分之一百杜絕再犯率,竟然如此,應讓行為人完全的服刑屆滿,受到應有之懲罰之後,再回歸社會,才能使民眾免處於不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