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陳碧涵
陳碧涵
顏清標
顏清標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王進士
王進士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翁重鈞
翁重鈞
陳超明
陳超明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學聖
陳學聖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黃志雄
黃志雄
林郁方
林郁方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張慶忠
張慶忠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名稱: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 明定本條例名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一、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一、明定紀念日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二、明定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但不放假。 三、明定國父誕辰與逝世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佛陀誕辰念日分別舉辦紀念活動,但不放假。 四、明定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全國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天數。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兒童節、勞動節全國放假、及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一、明定需舉行慶祝活動之節日。 二、一九二五年「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呼籲全世界的人,共同來注重兒童問題,包括:兒童的教養、兒童謀生機會的獲得、貧困兒童的救助,以及避免讓兒童從事危險工作等等。為彰顯與實質對兒童的重視,特定兒童節,並全國放假一日,以利親子間互動。
第七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補假方式如下:放假日為星期六,放假日提前至星期五;放假日為星期日,放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一、明定法定放假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週休二日時放假方式。但為使春節之假期連續,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擬,於三個月前公告彈性調整。 二、為彰顯特定國定紀念日與節日的重要性,任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明定順延補假。
第八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一、特定機關(構)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二、軍事機關之放假視實際需要調移。
第九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為使相關單位、機關能熟稔紀念日與節日法制化之改變,爰授權於本院三讀時始加入明確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