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並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