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柯建銘
柯建銘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國軍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應變、訓練及演習事宜。 第十六條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一、全球氣候變異,世界各國飽受嚴重災害。為有效因應各種災害防救,世界各國多將該國軍隊納入災害防救體系之中。故為強化政府災害防救體系,提升救災應變之效率,降低災變時的傷亡。爰修正第十六條將國軍納入災害防救特種搜救組織,積極投入相關訓練與演習事宜之規定。 二、為配合行政院101年2月1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款第三款規定,故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屬於中央編列或補助之經費調整及支應執行情形,應列入下年度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我國長期編列相關防救災之單位預算等鉅額經費,政府之執行成效常倍受外界質疑。為了嚴格審議政府執行災害防救之預算,俾使發揮國會監督之責。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前項屬於中央編列或補助之經費調整及支應執行情形,應列入下年度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