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承租者代理出席。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為充分保障住戶安全之權益,提昇與維護居住品質,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爰此,修正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管委會會議或選舉時,並委託人他人代理一事。日後委託人與代理人應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方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