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黃文玲
黃文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中小學教師,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一、根據兵役法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後備軍人教育召集緩召部分,只要是現任國民學校教員。即國中、小學教師就可以免除教育召集,但高中職教師卻無法適用緩召規定,嚴重影響較學連貫與學生學習。 二、103學年度即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乃係延續中學之「後中」教育,因此高中職教師與國中、小教師不應有差別待遇。 三、爰此,擬具本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學校教員」字樣修正為「中小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