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李鴻鈞
李鴻鈞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根德
陳根德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謝國樑
謝國樑
黃志雄
黃志雄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吳育仁
吳育仁
費鴻泰
費鴻泰
丁守中
丁守中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鎮湘
陳鎮湘
曾巨威
曾巨威
潘維剛
潘維剛
詹凱臣
詹凱臣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紀國棟
紀國棟
李貴敏
李貴敏
賴士葆
賴士葆
李慶華
李慶華
林明溱
林明溱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 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等目的,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關於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限制,惟仍準用同條項第二款行使表決權及第三款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之規定,並增訂保險業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