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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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由於社會上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建議將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
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列第四項:對於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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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一、毒品供應的遏止,必然有賴於警方加強查緝毒,同時應該針對非供自己施打品者,有就是俗稱毒品供應者,政府應該以嚴厲的刑責,最為嚇組力道。
二、故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體例,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予以重罰。
三、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
四、增列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增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增列第四項:對於持有第四級毒品者,增列處六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六、增列第十項,對於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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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因原十一條之一之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條文中,因此建議本條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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