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張慶忠
張慶忠
吳宜臻
吳宜臻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黃志雄
黃志雄
陳其邁
陳其邁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盧嘉辰
盧嘉辰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應雄
楊應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正二
林正二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由於社會上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建議將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 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列第四項:對於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毒品供應的遏止,必然有賴於警方加強查緝毒,同時應該針對非供自己施打品者,有就是俗稱毒品供應者,政府應該以嚴厲的刑責,最為嚇組力道。 二、故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體例,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予以重罰。 三、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 四、增列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增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增列第四項:對於持有第四級毒品者,增列處六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 六、增列第十項,對於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因原十一條之一之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條文中,因此建議本條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