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魏明谷
魏明谷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正二
林正二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林鴻池
林鴻池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加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刑度與罰金,以期達到遏阻酒駕行為之效。 二、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其它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健康。 三、酒駕肇事行為係屬當事人得事前預防,得預見其能發生,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但卻違背正常善良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期待,造成嚴重的公共危險危害其它用路人。為期有效遏阻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惡性,以維護善良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爰參卓刑法傷害罪之刑責,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加重酒醉(後)駕車之刑度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