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許忠信
許忠信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現行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證券交易課稅制度,爰增訂但書,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另依證券交易及所得稅條例課徵之,俾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