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文玲
黃文玲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許忠信
許忠信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因應、氣象、環境資源國際合作、永續與科技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 三、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水與海洋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下水道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治理管理及水資源統籌之協調。 五、廢棄資源物管理與循環再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放射性物料之管理、環境輻射監測、核子事故災變政策規劃、監督及執行。 七、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災害防制、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管理、污染源管制與許可管理、環境檢測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八、自然保育、濕地、自然地景與生物多樣性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自然災害與其潛勢調查之預防與減災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 九、水利、自來水、溫泉、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及國家公園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森林、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二、水利署:規劃及執行水利事項。 三、森林及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 四、水保及地礦署:規劃與執行水土保持、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 五、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 五、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執行下水道業務、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及環境檢測管理事項。 六、國家公園署:規劃與執行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 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