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黃文玲
黃文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許忠信
許忠信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科技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智慧財產局: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持續研議事項第二次研商會議決議事項(二)、2略以,科技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應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未來國科會研擬科技部組織法案時,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 二、科技部各學術研究司及業務司所掌理政策規劃推動之成功關鍵,在掌握相關研究領域之國內學術生態與國際前瞻研究趨勢,及科技研究推動需要不落陳窠之創新思維與策略構想。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科技部以多元化人才進用為其特色,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科技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科技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