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正二
林正二
柯建銘
柯建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魏明谷
魏明谷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七點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為提高國內家電業廠商競爭力,降低其營運成本與提升研發經費,以面對韓國業者強勢挑戰;與中國與東協組織的低價競爭,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調降電器類產品貨物稅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