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據公路總局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688,288件酒駕違規,其中屬於2次以上累犯的案件有216,363件,累犯率高達31%。爰此,本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者刑度,酒駕累犯者於法院之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再犯,並達到矯正效果。 二、然明知酒醉執意駕車,應視為故意犯,本修法加重酒駕致人於死者刑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依法酒駕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酒駕致傷即屬嚴重之公共危險行為,應予以重罰,本修法加重致傷者刑度,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