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徐欣瑩
徐欣瑩
王惠美
王惠美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陳超明
陳超明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孩子童年的數位化,兒少於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過程中,可能接觸暴力、色情等不當資訊。尤其行動通信平台上的「行動應用程式」(app),經常出現不利兒少身心的資訊內容,可任由兒少下載,卻缺乏分級管制之具體規範。原條文第一項僅針對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三項,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爰提案將「行動應用程式」(app),增列其為分級管理之規範對象,以落實保障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健全兒少身心發展。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條文為配合第四十四條修正之相關處罰規定,併同增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