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欣瑩
徐欣瑩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鴻鈞
李鴻鈞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如左: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三、產後需護理及照顧之產婦及嬰幼兒。 第十五條 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如左: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三、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
一、坊間俗稱之坐月子中心,因主管機關未臻明確,不但多數未立案登記,亦無法可管,實難維護產婦及嬰幼兒之權益與安全。原條文第三款規定「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似僅限於產婦產後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故難以將坊間之坐月子中心皆納入本法所管轄之護理機構。惟針對甫生產後之產婦及嬰幼兒之照顧行為,是否具醫療或護理之性質,實務上有界分及認定之困難,倘因此造成坐月子中心無法可管,殊有不妥。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三款之規定,增列「及照顧」之內容,明訂坐月子中心對於甫生產後之產婦及嬰幼兒之「照顧」行為,縱使不具醫療或護理之性質,亦應納入護理人員法所管轄之護理機構,以杜絕主管機關未臻明確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