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翁重鈞
翁重鈞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超明
陳超明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江惠貞
江惠貞
邱志偉
邱志偉
顏清標
顏清標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魏明谷
魏明谷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老人安養照顧床位供給不足之直轄市、縣(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優先取得閒置公共資產設立公立老人安養機構,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新增第五項。 二、依據內政部社會司99年9月份公告之統計結果指出,我國老人安養機構至今年八月底止,共計有台北市、苗栗縣、台中縣、雲林縣、嘉義縣、金門縣老人安養機構之供給床位嚴重不足,當地老人無法受到專業且合理價位的老人安養服務,顯示都會地區與農業縣市面臨相同的老人安養問題,政府必須加速規劃老人安養,以迎接老人化社會的來臨。 三、日前台中即發生因家屬長期失業無法照顧失智老人,而將老母親棄置醫院門口,希望政府及醫療機構能代為照顧長者的不幸事件,當事人雖然違反刑法之遺棄罪而面臨法律的處分,但也突顯高齡化社會對老人照顧的需求日益增加,部分國人因財力或身分未符合政府法令要求,無法接受政府免費安置老人服務,卻又無力支付龐大的老人安養照顧費用,所以政府應針對弱勢族群老人安養需求,以更積極有效的方式改善老人安置的社會問題。 四、過去十幾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基於各種因素,在各縣市廣設公共設施,卻又因人力或財力無法支援而使其成為閒置空間,形成地方治安死角,也浪費國家資源。而中央政府當前積極活化閒置公共空間,以有效利用國家資源之際,老人安養機構供給不足問題必須解決,由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也日益因難,若能利用閒置空間轉型為老人安養機構,不但可解決社會安養問題,同時增加閒置空間利用率,不但全民受益,也可增加當地就業人口,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