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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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為使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一般計程車進入機場接送親屬之行為有明確規範,以利航空警察局執行作業,爰增訂第三項,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比照桃園機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