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交通部處務規程」第四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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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交通部處務規程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本部年度預算之籌編、執行控制事務、及決算之編造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年度歲入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入應按各當年度增加債務,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等之資本收入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入,應根據以往三年度各項歲入實收情形與年度增長趨勢及費率調整等各有關因素,由會計處會同各有關單位核實估編之。 二、年度歲出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出應按各當年度減少債務與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之資本支出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出,應根據各工作計畫部門施政需要,按所需員額與經費,由會計處會商各有關單位核實編製之。 三、年度歲入歲出概算經審議核定完成預算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施政實施計畫及實際收支情形,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據以執行。 四、歲入歲出預算,由各有關單位負責計畫執行之推行與考核,由會計處負責計畫執行控制與評估。 五、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經費預算不足時,應由各有關單位會同會計處依規定程序申請動支預備金。 第四十六條 本部年度預算之籌編、執行控制事務、及決算之編造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年度歲入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入應按各當年度增加債務,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等之資本收入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入,應根據以往三年度各項歲入實收情形與年度增長趨勢及費率調整等各有關因素,由會計處會同各有關單位核實估編之。 二、年度歲出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出應按各當年度減少債務與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之資本支出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出,應根據各工作計畫部門施政需要,按所需員額與經費,由會計處會商各有關單位核實編製之。 三、年度歲入歲出概算經審議核定完成預算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施政實施計畫及實際收支情形,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據以執行。 四、歲入歲出預算,由各有關單位負責計畫執行之推行與考核,由會計處負責計畫執行控制與評估。 五、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經費預算不足時,應由各有關單位會同會計處依規定程序申請動支預備金。
一、因公文書體例格式,已統一為橫式書寫,爰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業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一三三號令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三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