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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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 第三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證。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
一、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動「線上開辦企業無紙化」,及強化經濟部「公司(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之功能,公司、行號如於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勞工退休金開戶申請時,於線上登打申報資料,並以工商憑證或負責人自然人憑證驗證加簽上傳即可完成申報,無需再檢附雇主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紙本資料,爰修正第一項序文,無需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另因工廠登記制度已簡化為登記不發證,爰酌修第一款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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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第三十九條 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譯本未認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一、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之規定,使相關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駐外機構」之用語予以修正,並將第二項之「認證」修正為「驗證」。
二、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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