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黃志雄
黃志雄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王廷升
王廷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翁重鈞
翁重鈞
林郁方
林郁方
馬文君
馬文君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徐欣瑩
徐欣瑩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正二
林正二
楊應雄
楊應雄
呂學樟
呂學樟
徐耀昌
徐耀昌
林滄敏
林滄敏
邱文彥
邱文彥
蔡正元
蔡正元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張慶忠
張慶忠
李慶華
李慶華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楊麗環
楊麗環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吳育昇
吳育昇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其非租用公有土地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並依法公證。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協助私校辦學,私校租用土地來源將全面開放,爰修正第二項,刪除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等規定。 三、學校土地取得應以長久安定為考量,讓學校能安心辦學,全面開放後不穩定性較高,爰增列第三項後段非租用公有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並依法公證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