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王育敏
王育敏
尤美女
尤美女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歐珀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孫大千
孫大千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業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特設化學安全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化學安全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執行。 二、環境用藥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登記及許可核發等執行事項。 三、化學物質登錄、管理、管制及督導等執行專案。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環境暴露調查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及資訊公開等之執行。 五、關於化學物質相關風險評估方法之研訂、運用、評估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六、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資訊管理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七、關於推動、協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環境事故應變之相關工作。 八、國際交流與合作。 明定本署之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本署事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本署事務。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為使本署所置人員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訂定有所依據,爰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