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業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特設化學安全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
化學安全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執行。
二、環境用藥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登記及許可核發等執行事項。
三、化學物質登錄、管理、管制及督導等執行專案。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環境暴露調查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及資訊公開等之執行。
五、關於化學物質相關風險評估方法之研訂、運用、評估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六、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資訊管理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七、關於推動、協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環境事故應變之相關工作。
八、國際交流與合作。 |
明定本署之掌理事項。 |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本署事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本署事務。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
|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為使本署所置人員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訂定有所依據,爰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