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明溱
林明溱
潘維剛
潘維剛
劉建國
劉建國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高志鵬
高志鵬
紀國棟
紀國棟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慶華
李慶華
賴士葆
賴士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國人投資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外國投資人對國家重點產業投資之管理) 第七條之一 對下列事業以取得經營權為前提之投資,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一、行政院所核定之新興產業計畫事業。 前項以取得經營權之投資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單一窗口,負責提供投資人因應申請所需之必要協助。 第一項所列之投資業別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 一、本條新增。旨在針對國外投資人對我國行政院所列重點發展產業之投資行為進行管理,並提供單一服務窗口給予適當之協助,以其投資能更順暢快速,同時藉由政府管理來減少敵意併購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及國人權益。 二、因行政院所列之重點產業發展計畫之業別大多是具有國家發展優勢及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且也長期接受大量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以期產業規模能發展到與國際競爭。 三、但目前國內所列之新興產業計畫雖已有部分產業具有國際競爭能力,但仍需政策持續扶植與資金援助。 四、而為有效引進國外資金援助產業發展,並防止國外資金進行惡意併購之行為,特新增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