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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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目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係可請領其平均投保薪資六成,但倘有扶養眷屬1人可請領七成,有扶養眷屬2人可請領八成(上限)。依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扶養眷屬範圍僅限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但未納入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父母親,顯失公平,況以申報所得稅,亦將扶養父母納入扣除額範圍;故「父母」列為受扶養眷屬理當於其立法政策上齊一考量。故應考量實際現狀,將其受扶養眷屬範圍增列「父母」,俾以兼顧家庭與經濟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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