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王進士
王進士
王惠美
王惠美
孫大千
孫大千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潘維剛
潘維剛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徐耀昌
徐耀昌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明溱
林明溱
李慶華
李慶華
丁守中
丁守中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郁方
林郁方
黃昭順
黃昭順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二 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應以補助其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項目所需經費為限,其分配方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教育經費:應參酌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財政能力與所屬各級學校學生人數、應有班級數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 二、社會福利經費:應參酌受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財政能力、各類人口數、各項法定社會福利津貼支領人數、人次或戶次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 三、基本設施經費:應參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人口數、土地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權數等因素定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就特定項目所需經費採指定方式分配。 前項第三款基本設施經費,得就離島地區、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以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額。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第一項所定分配方式及前項所定加計權數所獲分配之一般性補助款,中央應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計劃及內容。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限制規定者,中央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補助款。 一、明文強化補助制度規範,明訂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項目及計算基準為法律層次之保障。 二、明訂「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 三、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商港建設費廢除,致財源損失,應在經費設算時予以加計權數方式增加分配金額,方能符合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