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李慶華
李慶華
徐耀昌
徐耀昌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王進士
王進士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黃昭順
黃昭順
楊玉欣
楊玉欣
蔡錦隆
蔡錦隆
江啟臣
江啟臣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蔡正元
蔡正元
楊麗環
楊麗環
徐少萍
徐少萍
孫大千
孫大千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之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本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本法修正公布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內政部核准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五年。逾期不徵收者,視為撤銷。 本法修正公布後,依本法指定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第五十條之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明定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取得時限與解除條件,藉以活絡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效益,與加速政府都市規劃發展。 二、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之取得期限起算期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