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鄭麗君
鄭麗君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世嘉
林世嘉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黃文玲
黃文玲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正二
林正二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其邁
陳其邁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認為被彈劾嫌疑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第十四條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監察院於調查開始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期間,被彈劾人員如於此空窗期申請辦理退休,不只懲戒機關無法對其有效懲戒,更無法追繳其退休金,故規定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有必要即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之提出或為其他急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