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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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認為被彈劾嫌疑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 第十四條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
監察院於調查開始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期間,被彈劾人員如於此空窗期申請辦理退休,不只懲戒機關無法對其有效懲戒,更無法追繳其退休金,故規定監察院於開始調查時,如有必要即得通知該主管長官先予停職、否准退休申請之提出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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