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暖化,確保能源使用及永續,特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
一、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之設立目的。
二、本會涉及國家整體能源發展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規劃、協調及審議,其業務多涉及重大計畫之分配事項,在此一併敘明。 |
| 第二條
一、因應氣候變遷國家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碳減量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三、國家能源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核能安全暨風險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五、所屬能源研究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一、本會之權限執掌。
二、本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整體規劃、協調及審議,並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所規劃之政策與各部會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 |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一名擔任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國防部、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農業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科技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兼任之。 |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設置之人數及組成。
二、明訂行政院院長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擔任主委以利跨部會召集與整合協調。 |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