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文玲
黃文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明文
陳明文
廖正井
廖正井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明訂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一、明訂本局之權限職掌。 二、過去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之科學工業園區中,有關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等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與中央及地方勞政機關切割,採自行辦理。然而,管理局主要管理園區之發展,甚至還須負責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等相關工作,其與園區內企業的關係緊密,定位屬於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服務之角色,與勞政機關扮演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監督角色迥異,其中更難免滋生弊端。甚至園區中發生勞資爭議申訴無門的情形也時有所聞,恐無法積極有效進行監督。因此,於本次政府組織改造,將園區內有關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等相關業務刪除,移回勞政機關,使勞動檢查發揮真正效用,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明訂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明訂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明訂機關人員配置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訂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