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文玲
黃文玲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世嘉
林世嘉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