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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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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