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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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
為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發展、核能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爰修訂本條第三項,將行政院得設立政策統合需要之委員會總數修訂為九個,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並提升施政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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