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五、言行有損國家主權、政府或國軍尊嚴,或意圖影響行政中立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新增第五款規定內容。 二、避免退役軍士官言行有傷害國家主權、政府情事,以確保國軍尊嚴,提升軍人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