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定義、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家庭照顧假本意在於保障勞工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之權益,讓勞工能夠在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時彈性調配休假時間。 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使未滿十二歲之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此,考量天然災害發生時,經發布「停課」但未「停班」,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子女之受僱父母,如請家庭照顧假將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之規定。 三、因應當前少子女化衝擊,為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應在現有家庭照顧假日數維持全年七日為限之框架下,依據法律授權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彈性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