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一、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契約須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成立,因此,不論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記載於契約書中,企業經營者均應主動向消費者「明示」或「公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契約始為成立。 二、為保障消費者及企業,免生後續契約履行之爭議,企業經營者應不待消費者請求,即提供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