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但購買本國業者所生產之遊艇,不包括之。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二條第一項之三將向國內業者購買遊艇者自本法中排除,以鼓勵國內遊艇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