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陳其邁
陳其邁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邱文彥
邱文彥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其他危險駕駛之方法或兩車以上在道路競駛、競技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實影響交通及人身安全甚巨,為遏止不當損壞、壅塞行為,故提高刑責。 二、兩車競速、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應受法律規範,本條文原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限制之,惟法律用詞應明確,以讓民眾得以遵從,且危險駕駛影響公共安全甚巨,應以明文訂定限制之。 三、為因應修正本條第二項之修訂,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並修正第三項,加重其結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