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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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之行為,致人受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之情事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之情事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二人以上死傷,並肇事逃逸者,處無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保護民眾生命安全,有效遏止酒駕發生,爰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 二、日本於2001年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增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規定在酩酊駕駛、超速行駛、無技能駕駛、妨害駕駛、無視信號行駛五種情形下致人傷害的,處15年以下懲役,致人死亡的,處15年以上20年以下懲役。日本判例指出,一件因飲酒開車而撞翻私家車,造成3名幼兒墜海死亡肇逃的案件,最後被福岡高等法院以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被宣判有期徒刑20年。在增設該罪後,日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數量逐年下降,2003年降到7,702人,2004年降到7,358人,2006年降到6,352人。 三、美國:醉酒駕駛者會被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後駕駛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2009年4月,韓國《刑法》也新增了“醉酒駕駛車輛罪”和“拒絕酒精檢測罪”兩項罪名。加拿大法令規定,凡酒後開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監禁14年。俄羅斯規定,司機酒後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駕駛車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3-5年不許開車的處罰。因飲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分別給予判刑10年以內、罰款、吊銷行車執照、剝奪終身駕車權利等處分。澳大利亞規定,醉酒駕駛者如系初犯,罰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駕駛員的姓名登在報紙上的“酒醉與入獄”的大標題下示眾,促其反省。南非規定對酒後駕車者處罰特別嚴厲,如系初犯,罰款10萬美元,以此作為教訓;若是重犯,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德國刑法中危害交通安全罪規定:飲用酒或其他麻醉品或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不適合駕駛情形而仍然駕駛,危及他人身體、生命或貴重物品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四、綜上所述,各國對於酒駕致傷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次修正案乃參考各國刑度作妥適修正,務求達到有效遏止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