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徐欣瑩
徐欣瑩
黃志雄
黃志雄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慶華
李慶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潘維剛
潘維剛
李應元
李應元
翁重鈞
翁重鈞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合併計徵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及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一、為避免娛樂業者以停收門票或壓低票價,改以提高其他替代消費與勞費之價格方式,向顧客收取費用,藉以規避稅負,故其娛樂稅應按票價及收費額合併計徵之。 二、第二項雖另就「飲料品或娛樂設施」收費額課徵之規定,但如清潔費等其他收費額則漏未規定,爰刪除第二項,以第一項取代之。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合併計徵之: 一、電影,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五、舞廳或舞場,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高爾夫球場,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及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 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一、序文作文字修正,理由與第二條同。 二、由於現行本法規定本國與外國電影語言片之稅率有明顯差異,因而違反WTO(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為恐日後引發爭議,爰修正第1款取消現行差別待遇。 三、為消弭各縣市之稅率明顯低於法定稅率以並縮短彼此間差異,爰取消最高稅率上限之規定,同時增訂不同之最低稅率下限。 四、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撞球場、保齡球館項目之刪除,將撞球場及保齡球館之計徵稅率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