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李桐豪
李桐豪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徐欣瑩
徐欣瑩
邱文彥
邱文彥
張曉風
張曉風
張慶忠
張慶忠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之調整)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第四十四條 (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之調整)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 二、為使非法漁船受到應得之裁罰,以保障合法漁民們之權益與生計,明確增訂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