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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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鑒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可能,通常人對此危險均有認識,國軍對此亦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恣意駕駛,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若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為有效遏止犯罪,爰將第二項有期徒刑之刑度提高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使國軍官兵知所警惕,杜絕僥倖心理,避免酒駕事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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