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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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爰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另新增因酒駕再犯者加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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