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世嘉
林世嘉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許忠信
許忠信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邱志偉
邱志偉
田秋堇
田秋堇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前兩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爰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另新增因酒駕再犯者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