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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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除第十一條所定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外,其他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之。 前項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分攤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分攤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一、增訂第一項,第二項做文字修正。 二、現行法第二十一條所授權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規定,「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惟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即第十一條所定),從開發到整個區域完成發展,動輒耗時十多年,且施作共同管道所需費用甚為龐大,整個開發計畫全由政府或民間主動提出,各管線單位係屬被動參與性質,卻要負擔三分之二經費,基於經營成本考量,的確有失公平。換言之,「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不分新、舊地區之經費分攤規定,顯欠缺實務面及公平性考量,實應修法改善。爰將各新興開發案件之共同管道建設經費明定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期能確實加強共同管道之施作,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