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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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 前項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為農民子女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其學雜費。其補助標準、方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 第六十五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
一、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二、台灣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子弟普遍缺乏教育經費;另外,農民父母以自己務農的辛苦經驗,希望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卻不希望他們又回頭務農,因此,政府如果能夠解決志願從事農業之農民子女就學負擔,定可以改善農村人口外流及老化的情況。惟現行法卻漏未特別針對農民子女志願從事農業者給予較優惠的學雜費補助,爰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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