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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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文字,及刪除第二項文字,俾體例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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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局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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