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一 條及第九條條文、「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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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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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文字,及刪除第二項文字,俾體例一致。
第六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局組織名稱變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