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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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五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但繼續僱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應服畢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一、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除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等為由,予以歧視規定,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人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之意旨,爰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第五款移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將無色盲修正為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