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李貴敏
李貴敏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謝國樑
謝國樑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翁重鈞
翁重鈞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四條之一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犯罪之調查或偵查開始後、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自行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家庭訪視,調查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或受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就前項情形進行訪視調查,認定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訪視調查及通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法務及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一百年共有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七件兒童及少年虐待案件,其中施虐因素為酗酒或藥物濫用者有二千八百九十件,換言之,平均每六件兒虐案件就有一件是因為酗酒或藥物濫用所導致。另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統計,民國九十四年至民國一百年共發生二百零七起重大兒虐案件,共造成九十四名兒少受虐致死,其中施虐者有藥酒癮問題者佔五十案,有二十二名受虐兒少因此死亡,佔所有受虐兒少死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三點四。 三、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目前兒少保護案件係採事後通報制,惟由近年兒虐致死案頻傳可知,僅憑被動通報,並無法有效杜絕虐童憾事發生。又同法第五十四條雖已規定警察、司法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惟並未課予前開人員主動查知之義務,仍有漏洞。 四、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檢察官於開始調查或偵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後,應自行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調查嫌犯家中是否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其生活與照顧狀況。於後續刑事訴追程序中,若嫌犯或被告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因其無法自行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造成兒童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時有所聞,且刑事偵查、審判過程往往曠日廢時,距離偵查之初常已間隔一段時日,該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可能產生變化。為求規範之周延,爰亦責令檢察官或法院自行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調查被告、受刑人家中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五、一旦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或受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發現兒童有未受適當照顧之虞,即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之社政機關,爰增訂第二項,以強化兒虐事件之發掘與預防。 六、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法務及警政主管機關訂定訪視及通報辦法。又為避免訪視調查過於頻繁,前開各機關另得斟酌訪視之間隔期間,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