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王惠美
王惠美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根德
陳根德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昆澤
李昆澤
陳鎮湘
陳鎮湘
邱志偉
邱志偉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正二
林正二
陳超明
陳超明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楊玉欣
楊玉欣
黃志雄
黃志雄
陳學聖
陳學聖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增訂第二項。訂定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二、增訂第三項。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訂第一項。基於對弱勢族群之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增列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廠及護理之家,得比照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低於普通電價計算其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