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王進士
王進士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世嘉
林世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該汽車牌照九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增加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至2年的處罰。 二、不論該汽車是否為酒駕行為人所有,一律處以吊扣汽車牌照,以減少酒駕者再犯的可能性,及增加車輛所有人提供他人使用之審慎性。 三、本條第一、二、三項都有吊扣該汽車牌照的處罰,所以第六項後段配合刪除修正。